生物与环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方案
(2015试行稿)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南林人〔2015〕3号)、人事处《关于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2015年11月6日)的要求为基本依据,以《南京林业大学章程》并依据学校其它相关规定为指导,结合本院的发展特色与定位,以及实际现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学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公共与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分配方案。特制定《生物与环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基本原则
1、注重绩效,体现公平。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和对学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2、过程民主,公开公正。分配方案由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学院不同类别、不同层面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的草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最后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方案,公示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3、统筹协调,分类调控。统筹兼顾教学、管理和支撑队伍的利益分配,分类调控、协同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学院凝聚力。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各系主任、教师代表、支撑队伍及管理人员代表和院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具体方案和工作。
2015年学院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阮宏华 方炎明
副组长:尤禄祥 吴永波 韩建刚 周纯
成员:方炎明 阮宏华 尤禄祥 吴永波 韩建刚 周 纯
项卫东 俞元春 谢寅峰 王国兵 张银龙 诸葛强
鲁长虎 梅 翔 张艳华 栾以玲 伊贤贵
(四)、分配内容与实施对象
1、分配内容
学校核拨给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二次分配的绩效奖励总额包括超教学工作量奖励、超科研业绩奖励、教学工作奖励、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新增点奖励、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奖励、学校核拨的调控补贴及社会服务收益等七部分构成。
2、实施对象
本实施方案的对象为按照学校规定的我院在册、在职、在岗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支撑队伍等。
(五)、基本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根据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分为三个部分,即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工作量要求如下:
专业技术职务 | 基本教学 工作量 | 基本科研 工作量 | 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 |
教授 | 260当量课时 | 130业绩点 | 参加学校及学院公共建设,履行相应职责 |
副教授 | 280当量课时 | 80业绩点 |
讲师 | 300当量课时 | 40业绩点 |
助教 | 240当量课时 | -------- |
二、奖励性绩效分配细则
(一)、教师队伍奖励性绩效分配与计算办法
1、教师绩效主要由教学绩效、科研绩效和教学工作成果奖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2、各系(教研组)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安排教学工作量,除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外,原则上最高工作量不超过本系(教研组)教师平均工作量的20%,最低工作量不低于本系(教研组)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
3、因2015年第一次实行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制度,超教学工作量绩效部分按实际发放。2016年起,为加强各系及学院对教学工作量的总体调控,原则上,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的2倍;在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且超过所在系(教研组)平均教学工作量系数(本人教学工作量除以所在系平均教学工作量)1.2以上的部分不再计酬(因教学特殊需要,经过教学院长审批同意的课程除外)。
4、引进人才和新进教师工作第一年,其绩效工资不受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要求,按照1.0计算。在此期间的教学和科研业绩按超额工作量实际发放绩效奖励。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学院对新进人员酌情发放一定的补贴。
5、本年度科研绩效、教学绩效、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原则上按学校核定标准全额发放。2016年起,根据总体绩效状况,学院将超额工作量奖励的5%作为学院绩效调控。
6、对未完成基本教学或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可以用教学与科研的基本工作量进行相互抵充(教学:科研业绩点按10:7互换)。
7、本年度未完成基本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量的教师,奖励绩效为负数的,学院补贴其中的50%;从2016年起, 未完成基本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量要求的教师,奖励绩效为负数的,学院不再补贴。
(二)、支撑队伍奖励性绩效分配与计算办法
1. 我院支撑队伍主要是实验技术人员。实验人员也可选择按照教师岗位进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奖励。
2.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者,参照学院教师系列对应职称人员的业绩奖励平均水平,并综合考虑实验室工作量与绩效水平,具体标准,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实验技术人员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但用于计酬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个当量课时;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完成量发放。
(三)、管理队伍奖励性绩效分配与计算办法
1.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者,综合参照学院对应职级教师以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业绩奖励平均水平,具体标准,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2.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但用于计酬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个当量课时;管理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完成量发放。
3. 聘用在学院的“双肩挑”人员和聘用在教师岗位且具有副处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其行政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参照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业绩奖励平均水平的80%发放;在教师岗位且具有副处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用于计酬的超额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当量学时。
(四)、院系主任等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可能有适当增减,原则上不兼得)
序号 | 人员类别 | 补贴标准 |
1 | 系主任、支部书记 | 300元/月 |
2 | 系副主任 | 200元/月 |
3 | 实验室主任 | 150元/月 |
4 | 工会主席 | 1500元/年 |
5 | 工会副主席 | 1000元/年 |
(五)、承担学院公共工作的奖励办法
1. 承担公共工作是学院全体教职工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内容。
2. 对于额外承担学院公共工作的人员,在完成学校和学院集中性、阶段性重要公共工作中承担任务做出贡献的人员,学院都将给予奖励。具体发放标准,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一事一议。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情况说明
1. 对年度考核合格和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职工,学院核发其相应的业绩奖励和其他奖励。
2.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严格按《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南林人〔201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新增点奖励办法原则上按《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南林人〔2015〕3号)文件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南林人〔2015〕3号)文件执行,并由学院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5、本《方案》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起草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校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6、本《方案》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物与环境学院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