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文件下载 >> 教学

【老师】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

更新时间:2017-09-30点击次数:

 

申请表下载:

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doc

 

南京林业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南林教[2005]09号(2016年12月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计划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

2、教学计划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由我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3、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二、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

1、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订),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须经过以下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经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意见,组织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教师,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教学计划,经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

(3)新制订(或修订)的教学计划必须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教学计划制订应体现时代特征。

3、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学时、学分、授予学位、修业年限、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实践教学环节等。

4、教学计划确定后,各学院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

三、教学计划的实施

1、经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协调各院组织实施。

2、每学期开学以前,各学院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下一学年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

3、选课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书,第十周以前各学院将排课要求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院的排课要求表编排总课表,于寒暑假前反馈给各院,再由各学院负责发至教师和学生手中。

4、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经学院批准后执行。每学期第一周内,教师网上录入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师网上填写好后打印,经系(教研组)主任审定、签字后,送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一份自存,一份交所在院存档。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

5、期中、期末各学院和任课教师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认真评定成绩。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按要求进行课程总结和试卷分析,将有关材料交各学院,学院做好课程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6、在实施教学计划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学生评教、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四、教学计划的调整

1、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2、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所在学院提交调整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必要性的论证报告,并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反馈给学院一份。

(2)涉及非本院开设的课程,应与开课学院协商,取得开课学院同意后,方可调整。

(3)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予以执行。必要时须经教务处处长会议讨论或召开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3、调整申请表须在教学任务书下达前递交,所有经批准后调整或修订的教学计划一律从下一学年开始执行,不得对本学期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林业大学

2016年12月 

(编辑:)